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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法“枫”景荟|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6-04-15 16:07:19 】 【 来源:合江法院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维持情感,常通过转账、发红包、互赠礼物等方式产生经济往来。然而,当感情走向终结,双方分手后,此前付出的财物能否主张返还?别急,先看看这个案例。


  王东(化名)常年在外务工,经人介绍与何文(化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并未共同居住生活。王东先后向何文转账共计50720元。


  然而,这段感情仅维持了4个月,便因性格不合走向终结。分手后,王东要求何文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东将何文诉至合江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因王东人在外地,承办法官选择“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前,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在告知何文到法院查阅证据,核对转账金额和资金用途的同时,通过电话联系王东,询问王东真实诉求。


  调解时,双方就转账返还数额问题分歧很大。王东认为自己恋爱期间向何文转账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既然分手了,何文就应该全部返还。何文则认为恋爱期间王东自愿转账的这部分钱不应该还,自己问王东要的钱可以还。


  针对争议焦点,法官分别向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法官向双方解释,恋爱期间用于增进感情、日常消费的一般转赠财物无需返还,而以结婚为前提,明显超出情侣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转赠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在分手后酌情返还。


  同时,法官通过电话劝导王东理性看待情感投入,体谅何文的经济状况,合理表达诉求。


  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态度渐渐松动,就转账返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何文分期支付王东30000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法官普法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财物是维系情感的通常做法,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常理。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应该充分考虑恋爱时间、财物价值、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水平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分手原因等因素予以评定是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的小额馈赠与心意表达,本是情感的自然流露,分手后无需返还;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往来,应审慎对待,分手后应酌情返还。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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