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溪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严厉打击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丁某与雍某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雍某返还丁某12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当天,雍某就火速取走银行账户余款,还耍起“花样”——通过变更商业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等方式,悄悄转移了保险费,试图“清空”财产、规避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雍某的抗拒态度更加嚣张:不仅拒绝向执行人员报告财产状况,还刻意隐瞒自己名下有银行基金、仍有打工收益的事实,甚至以“没有还款义务”为由抗拒执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依旧拒不配合,既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面对雍某恶意拒执的态度,丁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并提交相关证据。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被告人雍某对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审理期间,其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前积极筹措资金,将全部欠项偿还自诉人丁某,并取得丁某谅解。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考虑到雍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在判决前已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弥补自诉人损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判处罚金。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任何公民、法人均有自觉履行的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等行为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红线的逾越。拒执利剑高悬,切莫心存侥幸“玩消失”“耍花招”。纳溪区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捍卫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