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 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回归社会的重要举措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 主动接受检测 任何心存侥幸 逃避监管、再次涉毒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切勿以身试法
01 案件回顾 近日,古蔺县公安机关查处一起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案件。 魏某于202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责令接受三年社区戒毒,但在社区戒毒期间,魏某无视相关规定,未向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履行相关手续,擅自长期前往外省市且未定期参加吸毒检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执行地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魏某也始终拒接电话,与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完全失去联络。 2025年8月4日,魏某被古蔺县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魏某因在社区戒毒期间擅自外出,逃避检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魏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02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古蔺公安提醒您 禁毒工作离不开每一位居民的参与,若发现身边有可疑的涉毒行为,请立即与社区或警方联系,加强对家人、朋友的禁毒教育,让我们携手共进用实际行动共筑坚固的无毒防线。 古蔺公安 护蔺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