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约,纳溪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正向激励举措,通过柔性调解、精准施策、信用激励,推动被执行人从“被动应付”向“主动配合”转变,以最低司法成本实现债权兑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件回顾
泸州某劳务建筑公司与员工齐某因工伤待遇产生纠纷,经仲裁裁决,该公司需向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22万元。
裁决生效后,因公司未履行,齐某申请强制执行。就在执行干警准备启动财产查控时,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如实说明企业因订单延迟回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拖欠款项,并向法院申请筹措资金期限,承诺尽快足额付清赔偿款项。
考虑到案件既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兑现,又涉及企业能否正常经营,执行法官全面核查企业经营状况,确认该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确系短期资金周转困难。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官采取双向疏导、柔性调解方式开展工作。
一方面对齐某重点说明企业经营困境,释明若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倒闭,反而会延误伤残金等的兑付;另一方面向企业明确法律红线,严肃释明工伤赔偿优先履行的法律义务,督促企业优先筹措资金、主动履行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该公司于次日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案款,该案顺利执结。
为肯定企业主动履约行为,消除执行记录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纳溪区法院主动为该公司出具结案证明,为企业扫清信用障碍,助力企业恢复经营信誉、平稳健康发展。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责任。对被执行人而言,主动履约一方面可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升级,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是自身诚信守法、恪守契约精神的直接体现。
法院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既是对其自觉履约行为的认可与肯定,更能为后续行政审批、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事项扫清信用障碍、减少流程困扰,为企业经营发展松绑减负,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