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叙永县法院将法庭“搬到”摩尼镇联盟村,以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及群众代表等百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在位于叙永县摩尼镇联盟村2组小地名为“老蛇湾”的土地中除草时,因焚烧杂草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随即进入林地灭火,见火势变大无法自行扑灭后,主动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消防人员。案发后,苏某某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苏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居住村社对其平时表现评价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打击违法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行为,惩罚犯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后,县法院与县检察院结合本案共同开展“法治+防火”安全课堂,向现场群众详细讲解了失火烧山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并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学习生态环境保护与消防安全知识,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在野外随意用火,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