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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难题破解探析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2-04-19 13:40:28 】 【 来源:泸州长安网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和“物”是两个最主要的因素,这里所讲的“人”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物”是指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包括供犯罪所用之物、违法所得以及通过违法所得购买的物品。司法实践中,大量涉案财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涉案财物价值贬损、报废、丢失,“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判决很模糊,处理不到位”成为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突出问题。本文以L县政法系统探索形成的“三同步两分离一前置”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新模式为例,探析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以期破解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长期以来未解决的处置难问题。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只扣不证。侦查机关往往只是围绕“人”的犯罪行为去调查取证,对涉案财物一扣了之,没有全面开展对“物”方面的证据收集,不去查证与案件的关联性,对涉案财物而言,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


  (二)移送不顺。涉案财物包罗万象,随案移送存在诸多不便,涉案财物在未实行集中管理前,侦查机关不愿意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愿意接收;移送中还存在毁损、丢失等风险。


  (三)判决不明。法院审判时,要么对涉案财物不作出判决,要么判决模糊,如:“依法处置”,依照什么法,如何处置不清楚;“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认定违法所得是多少;“没收作案工作”,没有认定作案工具是什么。笼统模糊的判决,使涉案财物的处置无法落地。


  (四)处置不畅。大量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在扣押保管机关手中,对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存在“判决”与“处置”脱节的情形。在法院没有对涉案财物作出判决或者判决了但没有送达判决书的情况下,扣押保管机关没有处理涉案财物的依据,不知道该如何处置。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政策依据,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尤其是在处置程序上没有作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起诉的要求,没有表述对作案工具、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方面的证据要求。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也没有规定把涉案财物的证据作为审查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的通篇内容都是围绕“人”方面的规定,“判决”的内容规定也没有把涉案财物作为一个判项要求。在执行环节,《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但没有具体的执行程序,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尚待完善和规范。


  (二)执法理念有偏差。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了重“人”轻“物”的现象,偏重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忽视涉案财物的处理,出现“重人身处罚,轻财产处理”的执法理念。收集证据时,侦查机关注重“人”的证据收集,而忽视“物”的证据收集,涉案财物的证据不充分是出口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移送起诉时,公安机关往往只针对“人”提出起诉意见,而忽略了对“物”提出处理建议;公诉机关审查证据时,往往只针对“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而忽视了“物”的证据审查,公诉时只注重对“人”提出定罪量刑的建议,而忽视了对“物”的处理建议;法院在审判时重点针对“人”作出判决,而忽略了对“物”的审判,甚至在判决时只判“人”而不判“物”,或者判决模糊不便执行,有的即便对涉案财物有判决意见,而判决机关与扣押保管机关在执行环节也存在脱节的现象;辩护律师只注重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而不“关心”涉案财物的处置。


  由于上述原因,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没有注重涉案财物的证据收集,涉案财物的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在移送起诉时只诉“人”而不诉“物”,法院在判决时只判“人”不判“物”,或者是证据不充分,法院无法对涉案财物作出判决,扣押保管机关在没有法院裁判文书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处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但因法院与保管机关之间缺乏衔接机制,保管机关的涉案财物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置。涉案财物在扣押、保管、判决、处理等环节中,形成了“公安不查证、检院不起诉、法院不判决、判后不送达、扣而不处置”的执法怪圈,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从全国来看,因涉案财物处置不当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三同步两分离一前置”处置模式简析


  司法实践表明,只有侦查机关把涉案财物的证据收集达到确实、充分,移送起诉时把涉案财物作为起诉对象,审判机关把涉案财物作为刑事判决的重要判项,且在判决与执行之间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侦查机关扣押保管的涉案财物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破解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长期存在的问题,L县政法委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部门专题研究,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大胆探索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于2019年10月17日出台了《L县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办法(试行)》,明确了保管主体、处置主体、处置流程等,形成了“三同步两分离一前置”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模式,即同步收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物相关证据、涉案财物与犯罪嫌疑人同步起诉、涉案财物与犯罪分子同步审判,“办管”分离和“判执”分离,涉案财物先行处置。


  (一)三同步


  1.办案机关同步收集证据,做到“人”“物”同办。《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给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了新要求,为法院判决没收作支撑,侦查机关必须全面收集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同时,要同步收集证明涉案财物系“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证据,案件办理做到“人”“物”同办。如果涉及违法所得,应当查明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数量,以及用违法所得的去向,如用违法所得所购之物。公安机关收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证据,应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是否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或者占比;他人的财物是否知道别人用于犯罪而提供;涉案财物是主要用于还是专门用于或者多次用于犯罪,查清涉案财物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对涉案财物的起诉,其证据也要达到确实、充分。


  2.检察机关同步移送起诉,做到“人”“物”同诉。一是同步提出处理建议。在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要像阐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那样阐述涉案财物处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讲明涉案财物存放在何处,提出什么样的处理建议。如果涉案财物已经先行处置,还应把处理情况一并写进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二是清单式移送。在公、检、法各自的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涉案财物统一保管在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换押”的方式进行清单式移送。三是组成涉案财物证据卷。在刑事案卷组卷时,可以单独把涉案财物的扣押清单、照片、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据组成刑事案卷之涉案财物专卷或涉案财物证据卷。


  3.审判机关同步审理判决,做到“人”“物”同判。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之人,其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即未经刑事有罪判决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前,不能直接加以处置。所以,涉案财物要得到最终的处理,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法院在对“人”作出判决的同时,也要对涉案财物同步作出判决,做到“人”同“物”判。如认定某车辆属于作案工具,判决由保扣押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二)“两分离”


  1.“办管”分离。办案部门在扣押涉案物品后,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由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对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办案部门不负责保管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不负责案件办理。办案部门移交前,应采取拍照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记录在案;移交时,办案部门要提供移交清单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同步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建立工作台账;对保管的涉案财物实行“一物一档,一物一码”,统一编号,分类存放。如果办案部门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鉴定、证据出示等,需审批后凭相关法律手续到保管中心调用涉案财物。


  2015年7月22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建立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2019年12月,L县跨部门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公、检、法的涉案财物统一存放在保管中心,由公安机关安排人员统一保管,实行24小时值守,解决了各自为政、分散保管的问题。


  2.“判执”分离。法院在判决时,对涉案财物是否是作案工具等进行认定,并做出由谁处理、如何处理的判决意见。随案移送的物品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移交法院执行局处理;如果是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判决应当载明由保管机关或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保管机关成为涉案财物的处置主体。判决生效后10日内,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生效判决(裁定)书、处置的涉案财物清单(简称“两书一单”)一并送达涉案财物保管机关。保管机关收到“两书一单”后,十日内启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处置完备后,一个月内将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回执法院,形成闭环。法院、检察院、财政国资部门、审计部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一前置


  一前置是把涉案财物先行处置作为法院判决处置的一个前置程序的简称。L县虽然形成涉案财物“法院判决,公安处置”的机制,畅通了未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的出口,但有的涉案财物等到判决生效后再作处置,仍然存在处置周期过长,出口较慢,财物贬损严重,维护成本较高等问题。据统计,L县公安局之前根据法院判决后处置的涉案车辆从保管到处置的时间少的有10个月,多的长达2年零4个月,大多数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涉案财物的价值未充分实现价值最大化。因此,L县把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作为判决处置的前置程序,判决处置作为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置,有效解决了判决后处置涉案财物周期过长导致财物价值贬损的问题。2020年6月28日,L县公安局通过淘宝平台先行处置了一批涉案大米(饲料原材料),成交金额为8083392元。如果这批“大米”等到判决生效后再作处理,可能一文不值。


  1.先行处置的概念。为了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实现价值最大化,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或裁定之前,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有条件的涉案财物进行先行处置,通过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将涉案财物变现后的价款暂存在唯一合规的账户,改变涉案财物的保管方式(“物”变成“款”),财物的权属仍然没有改变。这种把先行处置作为法院判决处置的一个前置程序,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作最终处置的方式,叫做涉案财物先行处置。


  2.先行处置的原则和范围。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减少仓储时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实现涉案财物价值最大化。先行处置不能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不能影响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置涉案财物包括:易贬值的财物,如汽车、船舶、电子产品等;易受市场波动的财物,如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如季节性商品,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保管费用过高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评估费、保管费过高、保管难度大的财物,如数量较多、价值较小,评估费、保管费过高、保管困难的财物;权利人不明确的财物,可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同意处置的财物,不影响刑事诉讼进行、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财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了《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让更多的涉案财物在判决前进行先行处置的理念值得借鉴,只要符合“权利人申请”程序条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告人和其它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实质条件,不受刑诉法列举的财产类型的限制,均可先行处置。


  3.先行处置的程序。L县公安局为了规范先行处置涉案财物,专门制定了先行处置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具体流程:第一步书面告知。办案部门把“告知”作为办案程序之一,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必须先告知,告知处置对象、处置程序及处置方式(现场拍卖、网络拍卖,或变卖),价款暂存什么地方,根据今后法院判决的判决结果作最终的处理(退还或没收)等,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第二步书面申请或书面同意。经权利人书面申请或书面同意,如果涉及有利害关系人,还要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第三步上报审批。办案机关将内批表附相关证据上报相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先行处置。第四步价格评估。价格评估可以采取传统的委托评估和现代的网络询价、市场价、比选等方式进行。第五步公告拍卖。发布公告拍卖,可以是传统的现场拍卖和现代的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优势更加明显,不便于拍卖的可以采取变卖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易款直接打入唯一合规专户,然后进行财物交割。第六步资料归档。“一物一档”,来去明晰。财物处置要形成专卷,收集与处置涉案财物相关的各类依据,扣押清单、权属证明、告知书、申请书、同意书、告知笔录、价格鉴定(评估)、内部审批,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财物交割依据,单独形成涉案财物处置卷。


  4.先行处置的优势。司法实践证明先行处置有“四大优势”:一是财物价值最大化。侦查阶段处于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涉案财物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在侦查阶段处置,仓储时间最短,可以实现涉案财物价值最大化,具体时间可以把握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前完成。如L县先行网拍饲料原材料大米案,如果等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或法院在审判阶段再处置,这批大米早已坏掉,连做饲料都不符合要求,保管机关还要承担高额的仓储费用。二是仓储成本最低。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到判决生效移送处置,要花费数月至一年多时间,保管周期较长,大大挤占了有限的仓储空间,极大地增大了涉案财物的仓储保管成本。如果及时将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将“物”变成“款”,可以减少仓储空间,降低仓储成本。三是处置效率最高。在起诉前处置涉案财物,即在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进行处置,涉案财物最先变现、效率是最高。四是法律意义明显。法院判决前,涉案财物的权利人有权同意或申请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先行处理。先行处置可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是保护嫌疑人自身财产权的需要。符合先行处置条件的涉案财物,如果办案部门没有进行先行处置,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导致价值贬损的,可能引发国家赔偿,责任人可能面临责任追究。先行处置涉案财物具有公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应当转变执法观念,加大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力度,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国家以及个人的财产损失。


  L县推行“三同步两分离一前置”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模式以来,共处置各类涉案财物4000余件,拍卖(变卖)涉案财物变现价款1200余万元,畅通了涉案财物处置路径,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诉讼的执法活动,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收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泸县公安局李祥建)


编辑:王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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