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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不还利息心不甘 涂改借条被处罚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3-07-18 11:20:09 】 【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近日,纳溪法院受理原告陈某、熊某起诉卿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熊某要求被告卿某返还其超额归还的借款18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熊某办理担保财产解除抵押手续。


  庭审中,卿某辩称原告陈某尚有借款利息未还清,提交了原告陈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作为证据。


  通过与卿某在2021年作为原告的另一起案件中,提交的同一份借条相比对,法官发现卿某在本案出示的借条中多出“借款利率每月2%”的字样,遂要求卿某作出解释。


  卿某“大方”地承认了其篡改证据的行为。据卿某称,之前借条中本有利息约定,系陈某当着他的面自行划掉了。之后,卿某对陈某不支付利息行为心有不甘,于是自己在借据中添加了利息约定的内容。


  前述不当得利纠纷判决后,因卿某擅自将涂改后的借据作为证据,试图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纳溪法院对卿某予以批评教育,卿某非常懊悔,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并作出检讨。


  纳溪法院视卿某违法情节及态度,对其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编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


  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借条的持有者应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如果借条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借条的持有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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