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法院采取“限高”举措,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官您好。我是来交钱的,能不能尽快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令,我现在买不了机票。”近日,纳溪区法院通过“限高”举措,成功执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张某某与朱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该案经纳溪区法院判决,朱某某应支付张某某工程款8万元。但朱某某始终未予履行,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使案件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纳溪区法院依法对朱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近日,朱某某因急事需乘坐飞机,却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悔不当初。最终,朱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法律义务。
至此,该案件得以执结。随后,法院解除了对朱某某的限制措施。
法官提示: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一旦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处处受限制,造成生活、生产、工作等多方面的不便,给自身信用、信誉也会带来严重影响。
(谢雅琴 董志坪)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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