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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两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4-04-23 18:39:21 】 【 来源:四川检察

  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赖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和王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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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川检例第14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赖某某,男,24岁,网站经营人员。


  2021年以来,赖某某租用境外服务器、购买域名,搭建起“理想图书”网站。该网站采用会员制,用户通过购买第三方平台卡密以获取积分,支付积分即可下载网站内的电子书籍。同年9月,赖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下载的电子书籍上传至“理想图书”网站内供他人付费下载。经远程勘验,“理想图书”网站内的被侵权电子书籍达5300余册,大部分为外文学术研究书籍。案发后,赖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6日,张某某因在网上购买到侵权书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将线索同步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阳区检察院)。2022年8月2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阳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远程勘验及时固定证据,对提取的电子书籍组织开展抽样鉴定,确定是否获得授权。


  2023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赖某某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电子书籍,并使用第三方平台结算。经过对赖某某与平台之间的电子交易数据逐笔审查,确定结算会员购买款共计76万余元,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二是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赖某某辩解上传的电子书籍大量为外文书籍,不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办案人员援引《伯尔尼公约》阐述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对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我国均受同等保护,最终赖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三是协同开展社会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文化、宣传等职能部门,就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监管与治理开展专题研讨。针对在校大学生下载侵权书籍较为普遍的现象,走进当地高校,采取案例讲解、法治课堂、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线下宣讲,帮助在校大学生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23年9月18日,江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赖某某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2023年10月27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案件宣判后,赖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通过远程勘验,及时固定和收集电子证据。本案系利用专门网站销售侵权电子书籍的案件,网站服务器在境外,且案件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远程勘验,及时提取、固定扣押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全面汇总、分类梳理电子数据,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准确认定电子书籍的种类及犯罪金额。


  (二)以抽样鉴定方式,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侵权作品数量多且权利人分散,需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可以采用抽样鉴定方式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检察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注重对委托程序、抽样取证范围和数量、鉴定方法和过程等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三)坚持能动履职,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文化、宣传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类案办理等制度机制,完善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治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案件中广泛存在的使用侵权作品、随意传播盗版书籍等问题,在知识产权日、开学第一课等重要时间节点向社会倡导“尊重正版”“为知识付费”的理念,引导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



王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川检例第14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43岁,某酒企经销商。


  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某酒企经销商。


  被告人候某某,男,34岁,王某某雇佣工人。


  被告人孙某某,男,35岁,王某某雇佣工人。


  2022年8月以来,王某某在他人处购买正品白酒包装盒并组织侯某某、孙某某制假售假,其中在李某某处购买正品“国窖1573”“剑南春”并进行拆分,将正品光瓶酒返还李某某,留下正品包装盒包装假冒白酒产品进行销售。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制假售假,仍大量向其出售正品白酒包装盒。侦查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产品价值为670410元。


  2022年4月以来,李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国窖1573”“剑南春”等假冒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7600元,侦查机关在李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产品价值99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0月1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报案至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并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将线索同步报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阳区检察院)。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侦查,江阳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李某某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收发货记录,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假冒白酒流向,将李某某上游犯罪人员张某某,下游犯罪人员祝某某、蔡某某等5人纳入侦查范围。


  2023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结合王某某、李某某两人的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查明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制售假酒,仍将其购买的正品“国窖1573”“剑南春”交由王某某进行拆分,将包装盒出售给王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是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本案行为人王某某、李某某作为知名酒企的经销商,知假贩假,侵害自身酒企利益。检察机关针对人员管理、经销制度落实等问题向该酒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常态化开展培训和警示教育、强化大数据分析、落实明查暗访等4条建议,该酒企全部接受并开展整改。


  三是排查白酒行业风险。江阳区检察院将上述问题通报泸州市打击制贩假仿冒名优酒工作办公室、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办公室,推动“泸州老窖”“郎酒”等多家川酒企业开展专项排查。经排查30家经销店面、100余家零售店面,发现多起员工参与制假售假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件8人。通过排查工作,白酒行业建立起“黑名单”管理平台,行业间已互通30余人“黑名单”信息。


  2023年5月12日,江阳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3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强化大数据分析,全链条打击侵犯川酒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川酒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为团伙作案,上下游涉案人员多,“产、供、销”一体化犯罪特征明显,犯罪行为隐蔽。检察机关强化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聊天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全面查证假冒白酒销售流向,全链条打击侵犯川酒知识产权犯罪。


  (二)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助力川酒企业堵漏建制。近年来,酒企关联人员参与违法犯罪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川酒企业利益情况突出。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聚焦“个案”暴露出的企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助力川酒企业堵漏建制,全方位、全流程保护企业权益。


  (三)立足案件办理,促进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注重从类案中发现共性问题,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分析梳理川酒领域中的共性风险,综合运用风险提示、搭建保护平台等方式,联动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川酒产业进行前置性和预防性保护,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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