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权、增强司法公信力。近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叙永县司法局召开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会。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王小平,叙永县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孝驰等人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双方共同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明确了应当通知指派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范围、工作要求,结合叙永实际,就推进该项试点工作进行深入沟通交流,达成一致认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衔接,确保试点工作全面落地落实。
下一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叙永县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良性互动协作,建立健全沟通衔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机制,把依法规范、协商协作、务实高效贯穿试点工作始终,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的;
(四)案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通知指派律师程序
【告知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并告知如果未自行委托且符合指派律师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通知指派】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将通知辩护公函、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辩护律师,并函告人民检察院。
【拒绝指派律师辩护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终止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后,犯罪嫌疑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又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法律援助机构并出具相关手续,及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