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山
近日,几起报复社会暴力事件,引发了法律界关于如何消减“社会戾气”,加强“社会治理”的讨论。而普通大众在谴责犯罪嫌疑人、同情无辜死难者的同时,司法界首当其冲地成为关注的焦点。人们在质疑,从频发的“民转刑”“刑转命”“一杀多”到无差别地驾车冲撞行人、疯狂砍杀弱者,这中间折射出的“司法不公”“程序空转”“求告无门”问题何时能彻底解决?纷纷而至的责难、质疑甚至谩骂让司法界如坐针毡,如临大敌般的部署“大起底”“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亡羊补牢,就司法部门而言,短时间的集中突击行动,对于防止风险蔓延、避免群起效尤是必要的。但最终,解决问题还要从根本上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止纠纷于萌芽,化干戈为玉帛。
中华五千年文明生生不息,绵延不绝,文化的力量助力良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这段重要论述,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亲仁善邻、睦邻友好的相处之道,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的司法原则,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一本《幼学琼林》,是中国古代儿童的启蒙读物,我虽是成人却甚是喜欢。尤其是其专门启蒙法律知识的《讼狱》篇,久读不厌。今天看来,其开篇几句话含义深远,值得我们领会并借鉴。
“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肺石风清。”细细一想,这不就是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路径吗?
——“世人惟不平则鸣”,这指的是“诉”。中国的文字都有其单独的意义。《说文解字》所说解的就是老祖宗的造字本义,“诉,告也”,诉=言+斥,是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不平则鸣”嘛,这是人自然享有的权利,放之于法律则可称之为“私力救济”。
——“圣人以无讼为贵”,这指的是“讼”。“讼,争也”,讼=言+公,是将彼此各执一词,相持不下的争辩交公权机构以求公平公正裁判。“争曲直于官有司也”,这是国家设定的权利,放之于法律就是“公权介入”。
——“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这说的是“审”。“审,悉也”,本义是“详究,考察”,引申指“检查核对”。放之于法律就是法官依据法律查明事实,判断是非,进行裁断。
——“下无冤枉之民,肺石风清”,这说的是“访”。《说文》:“泛谋曰访。”这也就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咨询对策。“访,就而问之。”现在则反其道而行之,是群众不服司法机关的裁判,向上级机关鸣冤叫屈的行为。
你看,古人的智慧!四句话完整地勾勒出矛盾纠纷从发生到解决的全过程。由“诉”“讼”“审”“访”,到“听诉”“化讼”“精审”“息访”,不值得我们学习吗?
我再来解析一下。首先要明确,诉讼是由两个有单独意义的单词组成的并列词组,不是必然要捆绑在一起的。老祖宗创造出这两个字,是在告诉我们,诉与讼其实是可以分离的。
“诉”是矛盾纠纷的初始萌芽状态。对作为自然权利的诉,我们要抱着包容的态度——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诉苦、诉冤、倾诉、哭诉……多是弱者寻求理解、同情、帮助的语言表达。要捍卫这自然的权利,虚心听诉。“欧洲的良心”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赞成你的观念,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毛泽东也说过: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所以各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说话的权利,当他受到委屈,受到不公正、不合理待遇时,尤其要保障他用语言表达感受,提出诉求的权利,这是作为一个自然人个体最基本的权利。“诉”当听,只有倾听是不够的,要解决问题。所以第一要保障说话的机会,第二要提供诉说的场所,第三要安排倾诉的对象,第四要解决诉求的问题。这就是“枫桥经验”的“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目前雨后春笋般建立的综治中心就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为“诉”而设的。各类调解组织尽职尽力,各类调解人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到我为止”的信念,把眼前的矛盾纠纷解决到位、解决彻底。这一切都是为了充分发挥自治、自救、自助功能,在公权力介入之前化矛盾纠纷于无形。“东方之花”要四季绽放,“诉”可解。
“讼不亲也”!邀请公权力介入的“诉”,就成了“讼”。对“讼”从古至今的人们往往抱有一种排斥的心态——讼辩(争辩)、讼斗(争斗)、讼怨(争吵怨恨)、讼争(争辩、争吵)、讼罪(争辩无罪)、讼曲(争辩是非曲直)……这都是争强、争胜,力图压倒对方的强势之举。厌讼而成讼,是矛盾激化的结果。所谓“两争不放,谓之鹬蚌相持”,往往是两败俱伤。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判前也要着力调解。无讼是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凡诉必成讼,一切皆决于法,不是好现象。司法不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总书记提示我们:“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的国度要有战略纵深,首都之外要有多道防线,否则,战事一起就兵临城下,是极其危险的。司法同理,前端调解、仲裁、复议等等穷尽手段全力“息诉”之后,才是司法尽锐出战解决“争讼”之时。“诉讼是一枚苦果子”“讼则终凶”,诚哉斯言。
诉讼分离,诉讼分治。听诉解纷,化讼止争,治本之策,务必落到实处。
“桁杨雨润”是我们的责任。对“讼”我们不鼓励,不提倡,但要面对。“恤刑之主”不是救世之主,而是执掌国家审判权的法官。这法官应是拥有高超的司法技艺,广博的知识涉猎,强烈的责任、荣誉、为民意识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法官不能拒绝审理案件,但案件如何审理却是考验法官智慧、能力和水平的。古人云:“唯忠信慈惠之师,有折狱致刑之实。”首先是自身的立身要正,德行品行要让人放心,做得了“天下师”。其次理念要先进,秉持“明刑弼教”“推鞫得情”“处断平允”“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理念办理每一起案件。“精审”不仅要精准、精确,更要精心。我们优秀的法官前辈狄仁杰自诫:“断狱寸心间,千古费详猜。生死决于我,能不谨慎哉!”岂止是生死之判要谨慎,在法官面前,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一件案件都要倾力对待,办成铁案。不仅实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桁杨所以雨润,这春风细雨在法官的笔下,更在法官的心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崇法的精神、智慧的头脑、中立的立场、清廉的操守、矜谨的情怀、为民的宗旨,人民法官缺一不可。
“肺石风清”是我们的追求。“冤枉之民”不是抗法刁民,而是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当事人。“肺石风清”不是封堵上达之路,封缄喊冤之口得来的,而是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切实解决问题基础上的无冤可喊,无屈可诉。为达此目的,就要“复古”——“访,就而问之”是我们下去征询民众的意见建议,而不是群众上来鸣冤叫屈。理想的状态是经过“听诉”“化讼”“精审”后,“花落讼庭闲,草生囹圄静”,经尘覆路鼓,清风拂肺石——民众自觉自愿地“息访”。
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是系统工程,单靠某一家的力量不可能完成。“抓前端,治未病”是治本之策。所以,集全社会的力量沿着“听诉”“化讼”“精审”“息访”的逻辑演进,则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可期,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复兴伟业也就有了保障。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